1. 成功申请者将收到滨海湾金沙私人有限公司(“滨海湾金沙”)发出的正式电子邮件确认 滨海湾金沙就要求提供进一步素材所发出的任何往来通信,均不构成 电子邮件确认。
2. 就使用滨海湾金沙综合娱乐胜地任何图像(“素材”)所授予的任何许可,应自电子邮件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1)年,除非依照本条款及条件提前终止(“期限”)。于期限届满时,对所有素材的使用必须立即停止。
3. 被许可方应仅将素材用于被许可的项目及相关的宣传和/或广告素材。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素材的行为,均构成对本条款及条件的重大违约。
4. 在使用素材时:
a. 被许可方须在任何时候遵循现行的滨海湾金沙品牌指南。
b. 被许可方保证并声明,该项目及被许可方对素材的使用,不会以明示或暗示方式鼓励或推广任何娱乐场的到访,或在任何娱乐场内进行任何游戏。此外,被许可方应确保其对素材的使用,不论直接或间接(包括其雇员或代理的行为)均不会令滨海湾金沙面临任何监管机构采取的任何不利行动。
c. 被许可方
(i) 未经滨海湾金沙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对提交给滨海湾金沙的素材进行任何改编、编辑、修改、复制或变更;
(ii) 不得将素材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iii) 不得以任何贬损方式呈现素材或滨海湾金沙本身;
(iv) 不得作出任何暗示,表示滨海湾金沙支持或与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被许可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关联。
d. 被许可方同意遵守滨海湾金沙可能施加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限制,包括对素材最终使用的条件或限制。
5. 滨海湾金沙作出的任何确认,并不构成其就该项目或素材的使用是否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或是否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合约权利所作出的认定。此外,如项目涉及产品的生产,滨海湾金沙所作出的任何确认,均不构成滨海湾金沙对该等产品是否安全或是否适用于其预期用途的任何认定。如其后任何产品被证明并不安全或存在质量缺陷,或项目或素材的使用违反任何法律或第三方权利,滨海湾金沙可立即撤销其确认。
6. 滨海湾金沙不会以任何方式向被许可方转让任何知识产权。被许可方保证并声明,其已自任何其他第三方取得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必要权利、批准及同意,且对素材的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7. 如该项目涉及产品之生产,被许可方须按滨海湾金沙的要求,向其提供相应数量的该等产品,并一并提供任何宣传及广告素材,供滨海湾金沙使用;被许可方并授予滨海湾金沙一项不可撤销、免版税及永久的许可,以供滨海湾金沙为其自身宣传及市场推广目的使用上述内容或其任何部分。
8. 被许可方须就任何及所有因该项目的播出和/或发布,及/或被许可方使用素材而直接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索赔、要求、损失及损害、成本及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对滨海湾金沙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等播出、发布及/或使用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
9. 撤销与违约。
a. 滨海湾金沙可在任何时间、基于任何理由(包括无须说明理由),以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并注明撤销生效日期的方式,撤销其确认。
b. 在不影响滨海湾金沙依据普通法或成文法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及其他可用救济的前提下,如被许可方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部分,滨海湾金沙有权在向被许可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撤销其确认。此外,滨海湾金沙有权通过适当的法律或衡平法救济方式寻求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临时限制令、临时禁令及/或永久性禁令,以限制并禁止被许可方或其代表违反或持续违反本条款与条件。此外,滨海湾金沙有权主张获得因此类违反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包括违约成本、律师费用和法庭费用。
c. 撤销的后果: 被许可方应在自滨海湾金沙通知之日起十四(14)天内停止并撤回任何和所有使用素材的行为,无论是否与项目有关。
10. 被许可方未经滨海湾金沙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转移。
11. 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在双方之间构成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伙、合资、其他共同经营关系、雇佣关系或信义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方式代表另一方订立合同或对另一方产生任何约束。
12. 任何书面放弃仅限于明确载明的具体事项,不得视为对除此以外任何行为或义务履行的放弃或豁免。
13. 该条款及条件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管理,所有由于该条款及条件而产生或与该条款及条件有关的争议,应由新加坡的法庭裁定。
14. 不属于受该协议制约之相关方的个人,无权根据 Contract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2001 强制执行该协议的任何一项条款。